南康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南康市位于江西省南部,赣江上游章江中下游。地势南、西、北高,逐渐向中、东部倾斜,河道纵横交错,沿章江、上犹江一带有较广阔的河谷平原。属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境内有钨、锡、稀土、铁、钴、金等矿产资源,尤以钨、金、稀土储量较丰富。公元280年(晋太康元年)置县,是客家人最早聚居区之一。区位条件优越,交通十分便利,自古以来就是沟通中原和南粤的要衢,经贸繁荣,商贾云集,人文荟萃,名人辈出。明代“大隐居士”田辟、清代方志学家谢启昆、工人运动先驱陈赞贤,抗日名将赖传湘以及首次将《资本论》译成中文版的著名经济学家郭大力皆为南康人。省级南山森林公园,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丰富,其中“生佛寺”初建于唐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陈赞贤烈士墓。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太窝天主教堂(清同治间建)、文峰龙湫石刻(明嘉清间刻)、安舒桥(明成化间建)等。